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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 
第一章  总则

        第一条  本会名称为:河北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:Hebe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,缩写为HEBMDA。河北省医师协会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、已注册的执业医师、执业助理医师(以下简称医师)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       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范围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:发挥行业“服务、协调、自律、维权、监督、管理”职能。本会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以德为本、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,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,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,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。

       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河北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: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。

       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工作机构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:河北省石家庄市。

第二章  党组织建设

第六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按照组织程序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党委骨科研究所党支部、河北省医师协会联合党支部。上级党组织(党建工作机构)是中共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党委。

第七条 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八条 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。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,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
第九条 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,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。

第三章  业务范围

第十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,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依法行医,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,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;

(二)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,宣传《中国医师宣言》,规范医师执业行为。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、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。

(三)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。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、诊断和治疗权利,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、人身安全不受侵犯;

(四)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;

(五)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,医学科普知识,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、伪科学;

(六)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,开展农村、社区医疗扶持工作,促进其预防、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;

(七)开展业务咨询服务,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。介绍推广医、药新技术、新成果,创办杂志刊物,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;

(八)开展和省外及国际、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,学习借鉴先进的医疗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,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;

(九)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、要求和愿望。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,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;

(十)搭建医师与政府、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,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,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,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;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四章  会员

第十一条 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十二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会员义务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凡在河北省辖区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,均可申请注册为本会个人会员;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、协会工作者,也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;

(五)医疗、预防、保健、科研、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;

(六)支持本会工作、为我省医药事业做出贡献、社会信誉良好的医药企业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,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;

第十三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入会申请书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身份证复印件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资质证书复印件;

(三)经秘书处讨论通过,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,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;

(五)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;

(六)按期交纳会费;

(七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九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五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         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二十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(会员代表)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 审议监事会(监事)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每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二十二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三条 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付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           理事会

第二十四条 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养良好;

(二)在医药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医学专家、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人士;

(三)理事必须为本会会员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;

(四)理事须经本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;

(五)积极参与协会活动,对协会发展有较大贡献;

(六)具有良好职业道德,未受过刑事处罚;

第二十五条 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经备案后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六条 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第二十七条  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;

第二十八条 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;

第二十九条 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条  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:
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三十一条 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每届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二条  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二条  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第三十三条  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四条 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五条  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            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六条 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最多为5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七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八条  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四节             负责人

第三十九条 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1/2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(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)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条 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四十一条  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四十二条 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经业务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四十三条 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四条 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
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八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第四十五条 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节             监事会

第四十六条 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七条  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,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八条 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九条 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五十条  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             分支机构

第五十一条 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要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五十四条 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,且不得连任。

第五十五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成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 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,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章 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七条  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五十九条 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十条 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一条 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二条 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三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四条  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五条 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六条 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十七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 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八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九条 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章 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条 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七十一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七十二条 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三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四条 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九章   附则

第七十五条  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30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六条 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七条 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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